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行廊法庭审理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6月,原告张某车辆出现故障,到被告嘉禾县某汽修厂进行维修。检查发现是车辆变速箱总成出现故障,经双方协商,由被告向外定购原厂变速箱,原告支付价款8300元给被告。变速箱到货后,经原告现场验收并同意后,被告进行安装。几天后,该变速箱出现四个渗油点,原、被告协商为原告更换新的变速箱,随后张某将出现问题的变速箱总成拆卸寄回,厂商将新的变速箱总成寄送原告,原告自行安装完成了更换。近日,原告张某向嘉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嘉禾县某汽修厂赔偿其工时费、物流费、车辆等待延误费等损失3150元以及“三无”产品三倍24900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向被告嘉禾县某汽修厂支付修理费,被告应如约为原告提供修理服务和质量合格的汽车配件产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为原告安装变速箱后出现了漏油情况,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于6月10日为原告安装的变速箱为“三无”产品,要求被告赔偿“三无”产品三倍24900元损失,法院认为,原告变速箱出现漏油问题后,在与原告协商后,被告协调厂商已为原告重新更换原厂变速箱,已采取了补救措施,承担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义务。且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6月10日为原告安装的变速箱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合理诉请,驳回了其要求赔偿“三无”产品三倍赔偿金的诉请。
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雷丰利
编辑:唐麒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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