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李旺)虽然被告企业确实未履行合同,但直接判决会影响企业生存。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嘉禾县人民法院法官唐红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该纠纷因被告东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嘉禾县某铸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而引发,原告诉请标的额达400余万元。被告表示有意愿支付货款,但资金回收困难,难以短时间内全额给付。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唐红不远千里,前往位于东莞的被告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到被告所述情况属实。被告企业生产的产品加工成成品后在市场销售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若是以判决的方式解决双方纠纷,被告在短时间内支付大额货款,不仅会让被告失去市场优势竞争地位,更可能会因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生存。而且以判决形式结案,也会使企业信用度下降,影响企业后续客源。
要保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减低诉讼程序对被告企业发展的影响,如何破局?仔细思考后,唐红将调解作为第一理想结案方式,并协调院执行干警对被告企业采取“活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在把握案件事实、审定货款数额的基础上,唐红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达成了“380万货款由被告在七个月内向原告给付完毕”的调解协议,给了被告企业资金周转的时间。同时,为了不影响被告企业的信用,在被告的请求下,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撤诉。在调解协议约定时间内,被告企业向原告履行完毕。
近年来,嘉禾县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立足法院工作职能,平等保护本地与外地企业合法权益,跨省为企业排忧解难,用心、用情促进调解,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程序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落实“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努力尽到人民法院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参与者、推动者、践行者的责任。
来源:红网嘉禾分站
作者:李旺
编辑:唐麒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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