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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有社会危险性 监外执行不予批准
2016-05-10 15:50:25 字号:

  嘉禾网讯(通讯员 朱光华 毛艳娟)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就张某平贩卖毒品一案,以罪犯张某平患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及神经病变并发症、肺部感染等症,拟对罪犯张志平暂予监外执行,发函征求嘉禾县检察院意见。

  嘉禾检察院经审查县法院、县公安局提供的材料认为,罪犯张某平的病情虽然能证明符合保外就医中严重疾病的范围,但罪犯张某平因本案被监视居住期间,持续涉嫌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嘉禾检察院认为,若对罪犯张某平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复函县法院,建议县法院决定对罪犯张某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嘉禾县法院收到复函后,接受了复函建议,决定对罪犯张某平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据悉,今年以来,嘉禾检察院已发出8份检察建议书,提出相关建议,规范司法机关执法行为,取得良好的效果。

来源:嘉禾网

作者:朱光华 毛艳娟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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