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王斌)借贷双方在借条上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私下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担保人对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2.39万元,担保人王某只对借款本金13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4年10月1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30000元,并由其女儿王小某承担担保责任。在借款时借贷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王某对口头约定的利息无异议。被告王某借款后支付原告李某部分借款利息后,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小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后,经原告李某催讨,偿还部分利息后,至今尚未偿还借款本息,故被告王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向原告李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被告王小某系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由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不属王小某的担保范围,王小某对利息不承担担保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网讯
作者:王斌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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