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劳资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者在劳动期间遭受伤害并要求赔偿时,用工单位是否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用工单位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
家住湖南省永州市的李某,从2014年2月起,在湖南嘉禾县的一家乡镇煤矿从事井下掘煤作业直至2014年8月。李某在上岗前,还参加该煤矿组织的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未见异常。2014年9月,李某身感不适并参加了该煤矿安排的职工健康体检,体检结果为疑是尘肺病,后经医院确诊为尘肺病。随后,双方就赔偿的事情进行协商,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之下,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自己与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请。而该煤矿认为,自己与李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发生任何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结果错误。为此,该煤矿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作为被告的李某严格按照原告煤矿方的管理和安排进行生产作业,并从该煤矿处获得劳动报酬。而且,原告煤矿方从2014年2月开始已为李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劳社部[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遂最终驳回了原告煤矿方的诉请。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可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进行认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煤矿方与李某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且煤矿方还为李某购买了工伤保险和进行岗前和在岗体检。因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劳社部[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煤矿方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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