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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7年不抚养儿女 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2015-12-29 10:14:49 字号:

  嘉禾网讯(通讯员 何君虎)妻子与丈夫不和,产子后离家出走不尽抚养义务。丈夫独自抚养孩子7年,无奈只好起诉离婚。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诉讼。

  家住行廊镇的何某和妻子唐某在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儿一女。何某以为生育儿女以后,夫妻之间的感情应该更融洽,可何某怎么也没有想到,生育儿女后夫妻之间的感情不仅不融洽,而且还会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1月,在女儿刚满月后,唐某因家庭琐事与何某又发生了一次争吵,在争吵过后唐某便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迫于无奈,何某只好独自撑起家庭重担,细心抚养两个小孩。唐某多年的离家出走,对何某及其子女均已造成深深的伤害。为此,何某一纸诉状将妻子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唐某离婚。

  嘉禾县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何某与唐某相识后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夫妻感情基础一般。在结婚后,何某与唐某由于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在争吵后原、被告便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分居已达七年之久,并且唐某舍弃自己年幼的小孩不抚养,不履行做母亲的责任。由此可见,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所以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准许原告何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的判决。

  【法官提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请求抚养小孩,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也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来源:嘉禾网

作者:何君虎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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