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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法履行时指标转让费应退还
2015-05-25 14:59:02 字号:

  嘉禾网讯(通讯员 黄仕钦)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法履行时,被转让人主张退回转让费是否支持?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对一起团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法履行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团购房指标购买人主张要求出卖人返还指标转让费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17日,王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刘某保证一定会让王某按不高于协议的价格购得该商品房。协议签订后,刘某收取王某转让指标费10000元。之后,由于承建团购房的房地产商发生变化导致王某所购买的房屋的团购价格远超出了王某与刘某约定的售房价格,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合同,并要求刘某退回指标转让费1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签订《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并向刘某支付指标转让费,是基于王某可通过受让团购指标的方式,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得同档次的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但由于非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王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鉴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已无法履行,王某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等规定,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指标转让费1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来源:嘉禾网

作者:黄仕钦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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