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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弓弩麻醉针偷狗 罪行暴露出庭受审
2015-05-14 16:11:42 字号:

  嘉禾网讯(通讯员 曾亮 张鑫)狗一直被视为是人类的朋友,但为了获取利益,犯罪分子往往借助工具实施偷狗行为,将狗残忍杀害。近年来偷狗行为及其猖獗,人们是对偷狗贼更是深恶痛绝。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对嫌疑人罗某生涉嫌盗窃罪一案,对偷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014年9月30日清晨,被告人罗某生驾驶摩托车准备去卖鱼,途经嘉禾县城丰和圩李德胜家附近时,发现一条20多斤重的黄色母狗。被告人便从摩托车后备箱取出弓弩和麻醉针朝母狗射击,待母狗倒地后就将母狗捡起装在摩托车后备箱偷走。

  2014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罗某生驾驶摩托车途经嘉禾县塘村镇环镇路曲龙村路段时,看见一条20多斤重的黄色公狗。被告人便停车拿出弓弩和麻醉针朝公狗射击,待公狗倒地后将公狗捡起装在摩托车后备箱里偷走。

  2014年10月31日早,被告人罗某生携带弓弩和麻醉针、扳手,驾驶摩托车窜至嘉禾县龙潭镇社塘村伺机偷狗。在高速路桥底下,发现两条黄色家狗, 其便停下摩托车,拿起弓弩装好麻醉针射击该两条家狗。当狗被麻醉倒地后,被告人罗某生便拿起扳手朝倒地的家狗头部击打,确认狗死亡后便将狗装进事先准备好的蛇皮袋里。后,被告人罗某生又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在社塘村马路边发现了一条黑色的母狗,被告人罗某生便停下摩托车,拿起弓弩装好麻醉针后便朝该黑色母狗射击,待母狗倒地后便捡起装进蛇皮袋里。此时,社塘村村民发现了正在偷狗的被告人罗某生,便将其抓住扭送归案。经鉴定,该被盗三条狗价值99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某生携带凶器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嘉禾网

作者:曾亮 张鑫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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