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 李孔辉)商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免责条款内容,且未履行提示义务的,一旦投保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近日,嘉禾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投保人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家属承担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向投保者家属支付投保人死亡保险金120000元及意外死亡保险金240000元。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20日,李某文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该商业保险在其利益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中均载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免责内容。而且,在李某文购买的商业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该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3年6月21日,保险期间5年,保费120000元,保险金额134640元。李某文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该保险公司的业务代办员未把载有保险公司免责内容的利益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交给投保人李某文,也未向投保人李某文作出提示。
2013年7月3日,李某文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货车相撞身亡。之后,死者李某文亲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但该保险公司以李某文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属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内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如保险合同未将该规定作为免责事由,并不会直接产生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因此,保险人如将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仍应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业务代办员未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免责内容向投保人李某文作出提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投保人李某文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保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免赔条款内容的,符合公序良俗。为了降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行为的道德风险,可适当地减轻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在审查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引入保险合同作为免责条款内容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时,如果该免赔条款字体加大加粗套黑或颜色突出,可视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投保人在载有免责条款的保险合同的签字或盖章的,可视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并获得了投保人的确认。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李孔辉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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