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李学东)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该如何赔偿?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未投保交强险摩托车车主李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胡某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等其他损失43464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医药费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进行承担。
2014年3月25日16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与在路上追逐的学生胡某相撞,造成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李某及时将胡某送医。胡某共花去医药费24720元,另有残疾赔偿金等其他损失43464元。由于事故现场变动,交警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李某未为其所有的肇事摩托车投保交强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元。故判决由李某在赔偿限额内赔偿胡某的医药费用10000元、残疾赔偿金等损失434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由于胡某与他人在公路上追逐,对造成本案事故有一定的影响,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胡某未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得到赔付的14720元损失,判决由李某赔偿70%即10304元,胡某自负30%即4416元。以上各项合计,胡某共需赔偿李某63768元。
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保障道路交通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方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车辆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的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承担。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学东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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