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 胡平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因家庭琐事殴打妻子致轻伤的,在丈夫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作为受害方的妻子能否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丈夫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近日,嘉禾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在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行凶者李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其妻子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7998.87元。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20日上午,李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何某发生争执,将何某的腰部打伤。经鉴定,何某的伤情为L1-4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伤残程度九级。随后,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另查明,何某为此所支付的医疗费为7101.77元,所造受的误工损失费6894.12元、护理费1602.98元、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320元、交通费200元、法医鉴定费1400元,共计17998.87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可见,我国的刑事基本法律不仅没有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作出特别的要求与限制,而且还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李某殴打妻子造成轻伤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夫妻侵权行为,即配偶之间的侵权,夫妻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虽具有特殊性,但它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本案的受害者何某要求丈夫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给予支持。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胡平忠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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