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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转包工程致人死亡 法官说法责任如何划分
2015-04-09 16:12:30 字号:

  嘉禾网讯(通讯员 谢思宇)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发包方违规发包施工作业,承揽方非法揽包施工作业,以及受承揽方雇佣的无相应资质的特殊工种人员作业导致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后各方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7月原告胡某准备搭建一钢结构棚架仓库,经人介绍,胡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无安装资质的被告李某达成承包协议,由胡某负责购买材料,李某负责安装钢结构棚架仓库,由胡某付李某18元/平方米的工时费,李某因此雇佣了几人施工。因钢棚架施工过程中需要吊装重型钢材,胡某联系了无从业资质的吊车司机被告周某从事吊装,2012年9月12日,在吊装的过程中造成两位施工人员意外死亡。

  嘉禾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作为业主,把搭建钢结构棚架仓库的专业施工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李某,其行为具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周某作为吊车司机,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擅自上岗违章操作,其行为具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告李某非法揽包施工作业,对施工现场吊装的桁车横梁未临时固定安全管理到位,未督促安装人员撤出危险区域,交叉作业,其行为具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周某和李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发包方胡某承担60%的责任,承揽方李某和无资质特殊工作人员周某各自承担20%的责任,李某和周某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10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也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当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发包方胡某违规发包施工作业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同时,未具有特殊作业资质的周某和无安装资质的李某在施工作业时未注意安全作业导致两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嘉禾网

作者:谢思宇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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