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李婷) 明知系来路不明的黑车,又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仍购买抵押,结果落得个人财两空,得不偿失。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2010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雷某借款11500元给村民王某,两人商定将王某在嘉禾县南丰广场附近“江苏喷漆店”购买的一辆无合法手续的东风牌风行小汽车作为抵押。后来,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该车一直由被告人使用。经查,该车为广东省仁化县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483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辆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目前,本案正在依法审理之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婷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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