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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建房屋受伤 伤者损失多方赔偿
2013-10-11 09:29:40 字号:

  嘉禾网讯(通讯员 王斌)近日,嘉禾县法院坦坪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房主罗某华赔偿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3万多元。合伙承建人罗某仔、罗某生、罗某福等三人共同赔偿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4万多元。原告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受伤亦承担一定的责任。

  2011年11月,被告罗某华在本村拟建三层半的新房,被告罗某仔约被告罗某生、罗某福共同承建该房屋。罗某生叫其兄长即原告罗某来做小工。罗某仔、罗某生、罗某福与原告罗某四人商量按每人每天拿一样的工资,并按出勤天数计发工资。一天上午,被告罗某仔操作吊机吊运砖块,原告在脚手架上堆放砖块。被告罗某生当时正在砌墙,被告罗某福当时未到施工现场。原告将砖堆放了二层多时,被告罗某仔、罗某生提醒原告砖块不要放置太多,原告则按往常习惯继续放置,不料脚手架因负荷太重而折断,导致原告坠地受伤。受伤后,原告治疗共花用医疗费1万多元。经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由于原告与四被告无法协商处理相关损失赔偿事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罗某华将自己三层半楼房的住宅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其他被告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罗某仔、罗某福、罗某生及原告约定以一定价钱承接该工程,每人每天工资一样,按出勤天数计发工资,应当视为四人存在合伙关系。被告罗某仔、罗某福、罗某生对原告意外受伤虽无过错,但作为合伙人应对原告在从事合伙事务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因此,被告罗某仔、罗某福、罗某生对原告的损失亦负相应的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自己因过于自信而致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过错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王斌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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